中兴通讯发公告:美法院修改对其监察条件
IT之家10月4日消息 中兴通讯港股(00763.HK)发布公告表示,德克萨斯州北区美国地方法院于2018年10月3日(美国时间)签发命令(「命令」),修改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美国时间)批准生效的协议所列载的对本公司的监察条件。
以下为公告全文:
关于修改监察条件之命令的内幕消息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发布本公告。
谨此提述本公司于2017年3月8日及2017年3月23日发布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与美国司法部达成的协议(「协议」)。因本公司、深圳市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及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于2018年6月达成的替代和解协议(「SSA」)所述的行为,德克萨斯州北区美国地方法院(「法院」)于2018年10月3日(美国时间)签发命令(「命令」),修改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美国时间)批准生效的协议所列载的对本公司的监察条件。法院对监察条件的修改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延长法院任命的监察官(「监察官」)的任期至2022年3月22日;及
(2)授予监察官与SSA约定的特别合规协调员享有的相同的、可以接触与遵循《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案》、《出口管理条例》和命令相关的特定文件、信息、设施和人员的权限。
承董事会命
李自学
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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