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偷转走女友微信零钱,不料短信提示露了馅
IT之家1月2日消息 据江苏城市消息,近日,南京的程女士收到银行卡消费2600元的短信,但卡一直在身边,她怀疑被盗刷了。经查这笔钱是通过自己的微信号转到了其男友微信上,程女士这才想起来是自己的微信小号。
程女士就此事向自己的男友核实,其男友不承认,于是程女士带着自己的男友来派出所。警方经过询问得知,原来程女士的男友看中程女士微信小号里面剩下的钱,于是就转了出来,不料程女士绑定的是银行卡优先付款,扣款短信使得此事露馅。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视频观看,请点击此处。
IT之家注解:
程女士男友的行为,有盗窃的嫌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广告声明:文内含有的对外跳转链接(包括不限于超链接、二维码、口令等形式),用于传递更多信息,节省甄选时间,结果仅供参考,IT之家所有文章均包含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