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电诉来电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来电赔偿500万元
5月22日晚间消息,针对街电起诉来电不正当竞争一案,广东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定来电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并就其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十余家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向街电公司赔偿侵权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2017年12月,街电公司因来电公司以完全相同的专利权为基础对街电同一产品在多地提起重复诉讼,散布对街电公司的不利言论等行为,向广东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来电公司不正当竞争。
街电公司认为,来电公司以完全相同的6项专利权为基础,先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广东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30件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其中24起案件涉及同一街电产品,属于相同的诉讼标的。同时,这30起案件中来电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都是重复的。来电公司提起的多起诉讼行为属于恶意重复诉讼行为。
来电向法院辩称,来电出于行使权利和维权目的,进行事实上的维权行为,而非以不正当损害他人权益为目的,属于正当行使权利的范围。
法院认为,提起专利侵权之诉及请求行政查处,是专利权利人的权利,但专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适当、不能滥用。法院认定,来电公司的行为有悖正当维权的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秩序,致使街电公司及合作商户经营活动受到一定负面影响,因此认定来电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滥用权利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街电公司还认为,来电公司针对诉讼行为在新闻媒体发布片面误导性信息,如“因涉嫌专利侵权聚美陈欧投资的‘街电’成被围剿对象”、“聚美陈欧又遇新烦恼投资的共享充电宝企业被起诉”、“来电科技诉街电等侵权,法官进行证据保全”等相关负面报道,扩大化、片面化传播专利诉讼问题,构成了误导性信息,对街电商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同时其法定代表人袁炳松在法院没有明确判定的情况下,多次向媒体对街电公司使用“抄袭”、“照抄”等词语描述街电市场行为,对街电公司进行商业诋毁,对街电公司造成了舆论上的不利影响。
来电辩称,新闻媒体存在诋毁行为,应当以新闻媒体为被告,不应以来电为被告主体。来电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商业言论,属于商业性言论自由的范围,不构成商业诋毁。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媒体报道仅陈述了片面的事实,容易引发误导,属于误导性信息。来电科技法定代表人的言论超出正当商业评论的边界,已达到引人误解和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程度,属于虚假宣传。故来电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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