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赏女主播6万多元后,男子以表演色情低俗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款

2020-01-10 19:32IT之家 - 骑士

据广州互联网法院案件报道,90后青年阿俊“陷入情网”先后打赏6万多元,可一腔热情过后,阿俊后悔了。冷静下来的阿俊将女主播和直播平台诉至法院,希望法院认定因女主播表演太低俗打赏行为无效,并请求法院批评自己。近日该案在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完毕。

用户整理主播千段低俗内容

主张往日打赏无效并求训诫

阿俊称,自己在主播小美的直播间里曾先后打赏6.3万余元,后小美被政府部门列入网络主播黑名单。经阿俊整理,小美在直播中涉及性、色情、低俗价值观等的内容达到上千段。他认为,针对低俗直播内容的打赏,违反公序良俗,在法律上应属于无效。于是阿俊将小美和某直播平台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打赏行为无效。

阿俊也承认,自己明知小美的直播内容大量违反公序良俗,依然对其打赏;而某直播平台明知小美直播内容存在严重问题,在数十次投诉后依然纵容其直播,直到政府要求封禁才彻底封号,因此他自己和二被告都存在过错。在诉讼请求中,阿俊特别提出,请求法院对他自己和二被告予以训诫。

用户无法证明对粗俗语言打赏

主播和平台均“不买账”

主播小美和某直播平台却都对阿俊的说法不以为然。

小美认为,阿俊观看她的直播,对她进行打赏,双方成立赠与合同法律关系。且该法律关系已由浙江某法院确认合法有效,阿俊本次起诉是重复起诉。因此小美请求法院驳回阿俊的诉请。

某直播平台则认为,阿俊对小美进行打赏,与小美形成赠与关系,与直播平台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这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阿俊与直播平台的网络服务合同在阿俊送出虚拟礼物之时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且不存在任何合同无效的情形。阿俊本身的赠与行为只是单纯的无偿转让财产,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合法有效。

某直播平台还认为,即使小美在直播期间偶尔言语粗俗,但阿俊对于小美的打赏行为,是出于多种原因的,并不能简单认定其是针对小美直播过程中极少部分较为粗俗的语言进行打赏,更何况阿俊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对小美进行打赏时,小美存在粗俗的语言表达。且语言较为低俗并不能直接认定为色情,更不能直接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

用户曾起诉主播

举报封禁直播间

据广州互联网法院查明:阿俊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14日在小美直播间打赏6.3万余元。

2018年8月,阿俊向浙江某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小美直播间的消费合同。浙江某法院认为,阿俊完全基于其自身的意思表示作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不需要小美支付任何对价,这与赠与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相符合,且本案亦不具备撤销赠与的条件,故阿俊以其与小美达成服务合同,且小美构成消费欺诈为由,要求小美、某影视文化工作室退还打赏款和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该法院不予支持。

2018年11月,阿俊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举报小美在直播期间涉嫌违规,该局经调查了解,小美此前在直播期间,与观众互动中的言语涉嫌低俗违规,被某直播平台给予警告处罚并勒令其停播整改。账号恢复直播后,小美于2018年10月又重蹈覆辙,在多次被处罚警告后均未改正,某直播平台已对该账号永久封禁,限制小美在某直播平台继续直播。

阿俊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交的视频显示,小美在直播中有描述性行为、性感受的言语互动等情况。视频和截图当中均无直接显示直播的时间,部分录像视频无显示录制的时间或录制时间无显示年份,部分录像视频显示录制时间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14日期间,部分录像视频显示录制时间在2018年6月14日之后。

判决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阿俊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阿俊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下面进行问答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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