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20位店家举报“饿了么”:外卖平台或违法
昨日,温州 20 家商户联名举报外卖平台 “饿了么”强制商家签署独家协议,不允许商户上线其他外卖平台。“饿了么”回应称正在核实该事件。
对于电商平台频繁发生的 “二选一”情况,凤凰网科技咨询了北京平商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波律师。陈波律师表示,根据这些举报商户的描述情况,“饿了么”平台主要存在让商家签署独家协议、将餐饮店在外卖平台下架这两种行为,违反了《电子商务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陈波律师表示,《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饿了么平台过技术手段让这 20 个商户在平台下架的行为,对平台的经营者进行了限制,违反了上述法律。
其次,我国《反垄断法》第 19 条规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时,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 “饿了么”在温州该地区的市场份额超过 50%,那么可以推定饿了么具有在当地的市场支配地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第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包括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饿了么平台实施破坏妨碍商户服务的正常运行为,也违反了《反不当竞争法》的条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2 条第二项还规定,不得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饿了么让商家签署独家协议、将餐饮店在外卖平台下架的行为也违反了此条例。同时,“饿了么”也违反了《反不当竞争法》第 12 条的第三项,即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实施不兼容。主要认为表现为强制下线、逼迫广大餐饮的经营户实行二选一。
陈波律师还表示,我国行政文件对这种不正当的市场行为做出了规定。2019 年 8 月 8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针对互联网领域价格违法行为特点制定监管措施,规范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价格标示、价格促销等行为,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在陈波律师看来,这 20 位商户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值得肯定。“对于类似的维权问题,商户从注册阶段开始,就应该保留作为平台经营者的所有电子证据。如果平台经营者对商户实施了这个垄断性协议签署要求,应把相关证据进行备份,保存平台下线店铺的证据,向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行政投诉或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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