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拟建议健身卡设冷静期:办卡 7 天内未使用可全额退款

2020-11-05 19:52IT之家 - 骑士

IT之家11月5日消息 据东方网报道,近日,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上海市健身健美协会共同制定了《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其中设置了健身服务会员卡 “七天冷静期退费”条款,消费者在签署合同后 7 日内,未开卡使用会员服务前,可单方面解除合同获全额退款。

“退卡难、退费难”是健身行业预付费消费的两大痛点。据悉,健身服务会员卡往往具有会籍期限越长价格优惠越多的特点,而冲动型消费者通常在对服务内容、合同条款未详细了解,或者对个人健身需求未充分掌握的情况下,直接签约付款。

IT之家获悉,需要提醒的是,“七天冷静期退费”有 “未开卡使用”的前置条件。消费者应重点关注开卡 (会员卡启用时间)的时间节点,一旦开卡入场使用将直接起算会籍期限,即使仍在 7 日内,都不再适用于冷静期退费条款。

《合同 (征求意见稿)》对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双方的权责关系。在第七条 “违约责任”中,明确提出因经营者违约,发生擅自变更会员服务内容、终止营业、搬迁且未履行补偿方案、暂停营业且未履行补偿方案等四种情形,消费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获得相应退款。

同时,《合同 (征求意见稿)》对余额计算、退费期限做了明确约定,规范引导健身服务经营者,也使消费者的会员卡退费有章可循。

针对另一类消费投诉中常见的,会员主动申请解除正常履行的合同,但是对退卡手续费不满意的情况,《合同 (征求意见稿)》根据消费者的解约原由将其细分为违约和合同解除两种情况:

一是消费者因工作调动、出国等个人原因申请解除合同,视作违约,消费者可能要支付不超过合同金额 30% 的违约金;

二是消费者因病、因伤残在会员卡有效期内都不适合继续健身,并按经营者要求提供医嘱证明或报告的,合同解除后可以退还未使用部分的预付费余额,无须承担手续费。

此外,《合同 (征求意见稿)》就女性会员怀孕期间免费中止 (暂停使用)、消费者付费向第三方转卡等情形约定了收费 (免费)细节,为妥善处理消费纠纷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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