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德之怒》被判侵权《地下城与勇士》,运营方 4 家公司需赔偿腾讯 3000 万元

2021-04-26 15:47IT之家 - 远洋

IT之家 4 月 26 日消息 4 月 25 日,湖南高院公布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被告上海挚娜等 4 家公司运营的游戏《阿拉德之怒》与原告腾讯运营的《地下城与勇士》完全相同或高度相似,法院认为,被告已超出模仿、竞争自由界限构成不正当竞争。2019 年 1 月,长沙中院判决四家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腾讯公司 5000 万元,2020 年 11 月湖南高院二审,将赔偿金额调整为 3000 万元。 

IT之家了解到,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是《地下城与勇士》电脑端网络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权利人。经过权利人长期运营、宣传,《地下城与勇士》游戏有较高知名度。上海挚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并与浙江上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沙七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运营的手机端网络游戏《阿拉德之怒》在图标、技能描述、音乐、怪物形象、NPC 形象等大量游戏元素上与《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完全相同或高度相似,并刻意模仿《地下城与勇士》游戏核心体系下特别设置的游戏体系和具体的游戏规则,还通过使用相似的游戏简称和虚假宣传虚构两款游戏的关联关系。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以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述四公司诉至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原著作权法未将“网络游戏”纳入作品类型进行保护的情况下,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据著作权法保护单个的游戏元素,同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恶意模仿、刻意抄袭游戏结构体系及游戏元素匹配关系的具体规则的行为进行规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游戏整体进行保护,是在原著作权法与新业态发展出现脱节的情况下的合理选择,并不违背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在既以著作权法对游戏中构成作品的元素进行保护,又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游戏的具体规则进行保护的情况下,应当避免赔偿数额的重复计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四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5000 万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将赔偿金额调整为 3000 万元,其他判项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相同题材的手游抄袭他人在先知名端游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中,游戏元素中的美术作品、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具有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游戏权利人可以针对此类作品单独行使著作权。同时,侵权人对涉案在先知名端游进行有针对性地开发手游,刻意模仿和机械改装在先知名端游中识别力最强的特别设置的游戏体系和具体规则,从角色名称、角色转职职业到技能名称、图标、释放效果、装备体系、怪物、NPC 等方面简单移植在先知名端游相应游戏元素及其匹配关系,并通过游戏运营中的虚假宣传和混淆式诱导,让相关公众误以为被诉侵权游戏是在先知名端游的手游的行为,刻意造成市场混淆,超出了模仿自由和竞争自由的界限,违反了商业道德,损害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并给他人造成损害,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对网络游戏保护路径的选择、游戏侵权比对的方法、涉网络游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条件等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维护了网络游戏等新兴产业的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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