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直播带假货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IT之家 6 月 16 日消息 据法制日报报道,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潘自强署名文章指出,网红直播带假货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其援引的法律条文来自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文章称,不久前,江苏省某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2019 年 10 月至 2020 年 1 月,管某租赁办公场地和仓库,向他人大量采购假冒国际品牌 SK-II、DIOR、科颜氏、资生堂、兰蔻、阿玛尼等无包装、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并招聘网络主播、商品客服、仓库管理员等团队在阿里巴巴 1688 直播平台开设直播间,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至案发,管某团队累计销售金额 38 万余元,未销售货值金额 42 万元,违法所得 11 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涉案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管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管某利用网红主播售假卖假,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还侵犯了涉案商品权利人的权益,严重扰乱了社会市场秩序。根据管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2 万元;追缴的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文章指出,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网红或明星利用自己的流量优势,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对销售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存在明显的欺诈消费者行为,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果直播间所销售的商品存在假冒伪劣等情况,同样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定,购买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要求退货、更换或修理;如果在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即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IT之家了解到,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甘霖表示,下一步,包括像直播营销这些,要把网络直播的“人、货、场”,“台前幕后”各类主体,“线上线下”各项要素都要纳入监管范围。这需要我们继续加大努力、采取措施,大家会看到以后进一步加强执法的效果。
广告声明:文内含有的对外跳转链接(包括不限于超链接、二维码、口令等形式),用于传递更多信息,节省甄选时间,结果仅供参考,IT之家所有文章均包含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