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明确:盗用身份证办手机卡银行卡等属于犯罪

2021-06-22 11:35IT之家 - 远洋

IT之家 6 月 22 日消息 据新华社报道,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 22 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其中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具有信息发布、即时通讯、支付结算等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网上注册办理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时,为通过网上认证,使用他人身份证件信息并替换他人身份证件相片,属于伪造身份证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IT之家获悉,工信部、公安部近日发布通告,部署依法清理整治涉诈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工作。通告明确指出,凡是实施非法办理、出租、出售、购买和囤积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的相关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应停止相关行为,并于 2021 年 6 月底前主动注销相关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对通告发布后仍然进行上述非法行为的人员,将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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