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阿里、腾讯、滴滴等集体被罚释放哪些信号

2021-07-08 22:15凤凰科技 - 风暴眼

市场监管总局 7 月 8 日针对互联网行业 22 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开出罚单。其中,涉及滴滴出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8 起,阿里巴巴 6 起,腾讯 5 起,苏宁 2 起,美团 1 起。这是监管部门近期开出的涉及企业数量最多的一笔罚单。

这次处罚有什么特点?一次性集中处罚这么多案例释放了哪些信号?市场会产生哪些反应?多位律师对这些问题作出了解读。

本次集中通报释放了什么信号?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院渊律师告诉凤凰网科技,本次集中通报的 22 起案件均涉及互联网企业,说明互联网企业和平台企业仍是反垄断执法机构重点关注的对象。

丁丁律师创始人林小建则向凤凰网科技表示,本次处罚突出了行政管理更加高效、市场管理更加具有前瞻性。他称,对违法事实经营者集中进行提前管理,是在其还未形成市场垄断地位之前进行预防,这一管理手段更为高效、科学。

吴院渊律师进一步表示,执法机构对每个申报义务人的违法行为均进行了 50 万元的顶格罚款处罚,本次集中查处的 22 起案件可被看作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企业“抢跑”行为的再一次警示。

她同时表示,本次通报是提醒企业,在《反垄断法》修订案实施前积极评估其早期的相关违法行为的风险,必要时考虑采取补报措施,以避免《反垄断法》修订案实施后可能带来的更严重的违法后果。

同时,本次通报案件中一些企业收购少数股权同样触发了申报义务。例如,北京车胜与时空电动车设立合营企业,分别持股 3.23% 和 96.77%,也被认定构成共同控制合营企业,再结合满足营业额门槛,从而该交易触发了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

吴院渊律师称,企业收购少数股权也能触发申报义务的案例告诉我们,企业应当谨慎评估是否要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控制权的变化往往要结合大量法律和事实因素判断,而不能一味认为只要持股比例显著过低就一定不会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

10 年前发生的案件为何还被追溯?

凤凰网科技整理发现,市场监管总局对 22 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的调查日期均始于今年年初,22 起案件的平均调查时长约 3 个月。

其中,最早启动调查的是“腾讯收购搜狗股权案”,始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最晚启动调查的是“阿里创投收购五矿电商股权案”,始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22 起案件中,发生日期最早的是 10 年前,即 2011 年 7 月的“腾讯收购猎豹移动股权案”;发生日期最晚的是 2020 年 8 月 21 日,即“腾讯收购小红书股权案”。

吴院渊律师称,22 起案件中最早一起可追溯至 10 年前,主要由于本次对 22 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的处罚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因此适用《行政处罚法》。虽然《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情况下,该两年的追责时效的起算点是“行为终了之日”。

因此,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只要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并没有终了,那么由于追责时效尚未开始起算,相关违法行为经过多年之后可能仍在追责时效期间。比如 2019 年处罚的普莱克斯和南炼设立合营企业未依法申报案,处罚的就是当事方 2013 年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为。

她同时强调,这一原则并非只适用于互联网企业,而是广泛适用于所有其他行业。但是由于互联网企业的并购活动频繁,其更应关注自身早期由于各种原因未依法申报情况的梳理,及时采取补救和风控措施。

处罚是否会对初创企业退出通道产生影响?

一些创投行业人士担忧,监管部门对企业合并并购等案例处罚或对初创企业退出产生不利影响?

吴院渊律师表示,企业无需过度担忧。一方面,数据显示,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件 98% 以上都能获得无条件通过,只有少数案件会被附加条件通过,极少数案件才会被禁止。因此,企业应当在交易实施前尽早评估是否要申报,对于需要申报的交易就应当申报。

另一方面,本次集中处罚 22 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对于创业企业是一个有益的提醒,企业应抓紧机会积极评估其早期的相关违法行为的风险,必要时应尽早采取补报措施,这样可以有机会避免造成《反垄断法》修订案实施后因处罚力度大幅上升可能带来的违法后果。

林小建律师称,认为这次处罚将会对初创企业带来负面影响的理解是极其片面的。“整体来说,这种处罚对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防止过度市场垄断和经营者集中都是利好”。

他强调,从政府层面来看,市场监管部门也需要在市场活跃度与反垄断处罚、经营者集中处罚中形成一种平衡。

本次处罚与阿里的反垄断处罚有何不同?

吴院渊律师表示,两次处罚有多处不同。首先,本次查处的案件是由于企业未尽到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属于程序性的违法行为。而对阿里“二选一”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是由于阿里违反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实体性的违法行为。

吴院渊律师强调,本次查处的案件仍属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事前监管范畴,而阿里的反垄断处罚属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垄断违法行为的事后监管。

其次,二者处罚的适用条款也有所不同,本次案件的查处依据是《反垄断法》第 21 条关于违反经营者集中的程序性规定,而对阿里的反垄断处罚依据是《反垄断法》第 17 条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

“阿里系企业再次出现在本次集中查处被罚名单,意味着企业的反垄断合规工作应当具有全面性”,吴院渊律师称,企业需要审视自身的行为是否同时符合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经营者集中这三大板块的合规要求,未做到全面合规则可能会存在多重垄断违法风险。

林小建律师也表示,两起案件最大的不同在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是一种预防性的报备处罚,而阿里的反垄断处罚是针对已形成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处罚。

林小建律师称,本次处罚意味着今后的反垄断监管将会形成常态化趋势,国内大型互联网公司的一些收购行为都将要面临一些议程上的事前核查,“对于国家和市场来说,这种审查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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