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等 7 部门进一步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所有人不得为加密货币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2021-12-31 17:10IT之家 - 问舟

IT之家 12 月 31 日消息,人民银行等 7 部委现发布关于《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聚焦非法金融产品营销、虚假和误导宣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适当性管理缺失、不正当竞争等五方面突出问题,注重发挥各管理部门的工作合力,与现有监管制度有效衔接,从基本原则和资质要求、内容和行为规范、合作行为管理、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三十四条具体要求。

《征求意见稿》要求金融机构对网络营销宣传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审核工作机制。营销宣传内容应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全面披露金融产品的关键信息,不含有虚假、欺诈或引人误解的内容。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时要分区展示各类金融产品,不得进行骚扰性营销和嵌套销售。另外,明确精准营销、直播等新型营销、组合销售的基本行为规范。

《征求意见稿》要求金融机构自行开展或委托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禁止任何机构或个人为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禁止通过互联网面向不特定对象营销私募类金融产品。

此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放贷、非法荐股荐基、虚拟货币交易、外汇按金交易等;不得为私募类资产管理产品、非公开发行证券等金融产品开展面向不特定对象的网络营销。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开展营销宣传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开展营销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欺骗、误导用户点击金融产品营销内容。

IT之家了解到,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通过直播、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等新型网络渠道宣传推介金融产品的,口径应与金融机构审核的网络营销宣传内容保持一致。

通过直播、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等新型网络渠道营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并具备相关金融从业资质。

新规还提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小程序、自媒体名称中使用“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信托公司”“理财”“财富管理”“财富投资管理”“股权众筹”“贷款”“资产管理”“支付”“清算”“征信”“信用评级”“外汇(汇兑、结售汇、货币兑换)”等金融相关字样或者内容,应当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或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

  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 32 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邮编:100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lzhaoming@pbc.gov.cn。

  3.将意见传真至:010-6601642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 年 1 月 31 日。

  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网信办

  外汇局

  知识产权局

  2021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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