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卖出游戏账号后恶意找回,为何被判盗窃而不是诈骗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触乐 (ID:chuappgame),作者:祝思齐

虚拟财产也不是法外之地。

最近,一则关于“游戏账号买卖”的新闻获得了不少关注:资深玩家许某在某平台的游戏账号里有多个限量或已停售的珍稀装备。许某平时无业,在急需用钱时,将账号以 4000 元的价格卖出。卖掉账号后,他觉得心有不甘,于是通过自己注册时的初始身份资料,以被盗为由找回了账号,随即将买家拉黑。

在头一次“恶意找回”成功后,许某尝到了甜头,很快故技重施。2022 年 3 月至 6 月,他用同样的方法进行了 3 次类似交易,至案发时共获利 1.1 万元。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许某提起公诉。最终,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8 个月,缓刑 1 年,并处罚金 2 万元。

这起案件不是孤例。2022 年 11 月,有玩家用类似手法高价出售账号,涉案金额达 12 万元,最后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 3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 5 万元。

有意思的是,这名玩家在二审中辩解称:“平台规定账户不能随意买卖,所以我不是偷,只是把自己的账户找回来。”但这没有影响最终的判决。

近几年来,关于游戏账号、游戏装备这类虚拟物品的估价和归属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厂商规定的“游戏账号不属于玩家”等条款,以及和私下交易有关的权益问题也时常引发争论。为此,触乐联系到了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法学会体育法学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会理事张翠苹,为我们解答一些相关的法律问题。

和虚拟财产相关的法律问题,近几年常被提起

触乐:张律师您好。可否为我们就许某一案的案情简单剖析一下,为什么此案被定性为“盗窃罪”,而非以欺骗手段找回账号的“诈骗罪”?

张翠苹律师:游戏账号属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许某将游戏账号转让给其他玩家,此后再以账号被盗为由,利用自己的身份证号、邮箱及密码等初始信息将该游戏账号找回,达到既非法占有该交易款项,又能继续控制游戏账号的目的。这些行为都符合盗窃罪的行为特征。且许某累计获利 1.1 万元,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

在该交易过程中,许某并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而是采取了秘密窃取手段,利用初始注册信息重新取得该游戏账号的控制权,这些都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触乐:在上述另一起案件中,被告的辩解很有意思。的确,很多厂商都会在用户协议中写明不允许对游戏账号进行私下交易,而且会声明账号的所有权属于游戏公司,玩家只有使用权。那么,在这几起案件中,私下转让账号的买卖双方是否都涉嫌违规?这是否影响法律对买方权益的保护?

张翠苹律师:先说用户协议的问题。游戏厂商提供的用户协议中一般都会约定游戏账号归厂商所有,玩家仅享有使用权,且明令禁止账号转让。该约定一般被认定为格式条款(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编者注),是否有效,值得讨论。

即使认定格式条款有效,账号所有权归游戏厂商所有,那么账号内的稀有装备,是否可与游戏账号进行分割?用户在账号中往往会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其中的游戏装备兼具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实践中,游戏账号内的装备是可以自由交易的(如《魔兽世界》《传奇世界》等 MMORPG 品类),游戏厂商甚至会为玩家建立专门的交易平台(如《梦幻西游》“藏宝阁”)。个人认为,游戏账号与可交易装备应适用分割原则,即使游戏账号归厂商所有,玩家也享有账号内装备等虚拟财产的所有权。这个逻辑有点类似银行卡:有的银行会标注本卡所有权归银行,但卡内的资产不属于银行。

这几起案件中的涉案行为是连同装备在内的账号打包交易。即便账号所有权归游戏公司,卖方玩家转让游戏账号属于无权处分,但买卖双方之间形成的合同是有效的。此种情况下,若游戏公司因玩家私下交易而对账号进行封号,买方玩家依然可要求卖方玩家赔偿损失。

除了物权、合同债权的论述角度外,还有一个视角不容忽视,那便是消费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游戏账号的所有权不论是否属于游戏公司,若实践中出现上述提到的封号情况,那游戏公司的操作是否涉嫌侵犯玩家作为消费者的权益,这一点还需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触乐:我们看到,类似的案件还有一些,涉案金额有大有小,最后判决的刑期也不尽相同。这里面有一个问题,账号、稀有装备等虚拟财产的价值往往由玩家群体私下协商决定,没有明码标价。比如,成交价为 4000 元的账号,原玩家的实际充值可能远超这个数额,还要加上“肝”出各种装备的时间成本…… 反过来,交易的金额也可能因为某稀有装备而出现严重溢价。可否展开说说,在目前的情况下,在司法上是如何确定类似纠纷中的涉案金额的?

张翠苹律师:虽然大多数稀有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没有明确定价,但只要不明显偏离市场交易均价,该类盗窃罪涉案金额的确定,均应依据实践中的违法所得数额或交易成交金额,进行累计计算。

玩家可能在游戏账号内花费了大量钱财,充值金额甚至远超交易成交价格,但游戏产品本身属于互联网服务,且随着时间流逝,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存在大幅贬值的可能性,因而以充值金额作为涉案金额的主张,缺乏网络虚拟财产的市场认同。

用户协议的规定是否合法往往成为争议焦点,在这其中,提出游戏账号与可交易装备的分割是一个比较新的思路

触乐:刚才您提到封号的问题,让我有了一些进一步的联想。可否简单说一下,一般什么情况下被封号,玩家可以就账号内的虚拟财产进行维权?什么情况下不可以?

张翠苹律师:游戏厂商为玩家提供网络游戏服务,二者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如玩家认为游戏厂商无故封禁自己的账号,损害自己的权益,可以依法维权。被封号后,玩家可以通过向游戏厂商提起申诉或投诉的方式进行维权,也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提起诉讼,鉴于该类案件属于特殊的网络侵权案件,与玩家相比,游戏厂商在技术、人力、财力、网络运营控制等方面存在优势。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要求拥有技术优势的游戏厂商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游戏厂商无法举证证明,将被判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当然玩家在游戏平台接受服务时,也应充分了解游戏厂商提供的用户服务协议等文件,以免因游戏厂商“误判”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触乐:除了封号之外,我们观察到,近期有一些游戏因为宣布停服被玩家投诉。除了一些关于账号内付费道具的主张之外,也有人提出,游戏停服时删除数据也是对玩家权益的侵犯。请问从法律意义上讲,游戏停服时删除所有玩家数据是否构成侵权?

张翠苹律师:如前文所述,若认定账号所有权归游戏厂商所有,且用户服务协议中有明确对“停服情形下删除行为”的合法有效约定,那游戏厂商的删除行为便可能不构成侵权。但终止服务时,对于玩家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游戏厂商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给玩家。人民币充值的游戏虚拟货币是可以被认定为网络虚拟财产的,而玩家数据,是否能被认定为网络虚拟财产,仍需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一般来说,如果游戏厂商未向玩家充分说明该游戏的停服和数据删除措施,或者在停服前未对玩家进行公正的赔偿,那么可能构成侵权。总之,消费者的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玩家在游戏账号中可能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这或许也是某些游戏停服后,短时内获得大量关注并冲上热搜的原因。谈及此问题时,我会不自觉地想起上个月被玩家所戏称的、某游戏的“电子骨灰盒”。这种可以将玩家角色进度下载到本地的产品,在游戏产品层面上,和传统意义上的停服产品往往有所不同。一般的停服事件,会发生在商业化效果不理想或处于游戏生命末期的游戏产品身上。对于这样的游戏产品,游戏公司可能很难,也可能不愿拿出更多人力财力来投入。而对“电子骨灰盒”来说,游戏公司可能期待有朝一日,将相关产品再次向广大玩家开放。但对于永远都不会“重生”的游戏来说,即便下载了“电子骨灰盒”,可能都不如多截几张角色美图,留下念想来得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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