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互联网电视应用启动时间(含广告)应不大于 5 秒,标称清晰度应与实际参数一致
IT之家 11 月 27 日消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组织审查了《有线电视业务技术要求》《IPTV 业务技术要求》《互联网电视业务技术要求》等三项标准文件,现批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推荐性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IT之家从《互联网电视业务技术要求》中发现,文件提到“互联网电视应用启动时间宜小于 3 秒,应不大于 5 秒”。互联网电视应用的启动广告时间应包含在互联网电视应用启动时间内。
文件还提到,交互主页应设置显著、便捷的免费业务专区入口,从交互主页默认焦点至免费业务专区入口的操作次数不宜超过 3 次。
而在音视频技术要求部分提到,互联网电视节目的标称格式命名应与实际传输视频参数保持一致,具体技术指标要求如下。
高清音视频:
高清视频分辨率应为 1920 像素 ×1080 像素,宽高比应为 16:9,帧率应不低于 24fps。
音频应支持立体声或 5.1 环绕声,采样率应不低于 44.1kHz。
4K 超高清音视频:
4K 超高清视频的分辨率应为 3840 像素 ×2160 像素,宽高比应为 16:9,帧率应不低于50fps,量化精度应为 10bit,应采用 GB / T 41809—2022 色域、GB / T 41808—2022 高动态范围(HDR),可支持 GY / T 358—2022 规定的 HDR 视频显示适配。
音频应支持立体声或 5.1 环绕声,采样率应不低于 44.1kHz;可支持三维声,三维声解码应符合 GY / T 363—2023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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