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严禁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最高罚 5 万元

2024-03-11 17:40IT之家 - 远洋

IT之家 3 月 11 日消息,3 月 11 日,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严禁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通告》,严禁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通告称,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对在其他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200 元罚款。对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IT之家附通告全文如下: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高层民用建筑和其他居住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不得上楼入户,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三、对在其他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200 元罚款。

四、对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五、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 500 元以下罚款。

六、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失火罪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大居民要强化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发现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举报投诉。

特此通告。

2024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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