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印发“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可一次性补贴 10000 元

2024-04-19 16:58IT之家 - 浩渺

IT之家 4 月 19 日消息,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日前印发《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

其中提出,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以下日期均含当日),个人用户购买纯电动小客车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在规定期限内报废或者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非营业性小客车的,本市给予个人用户一次性 10000 元购车补贴。

  • 报废车辆是指个人用户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到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企业报废个人名下汽车,取得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并完成注销登记手续。

  • 转让车辆是指个人用户名下的汽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 新车是指个人用户购买的,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国家其他相关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个人用户购买新车时,应当取得本市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前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有效的本市《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

IT之家附申领条件:

  • 个人用户信用状况良好,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相关失信记录。

  • 个人用户报废或转让名下的沪牌小客车(以下简称“旧车”),应当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登记在本人名下,且在本人名下未作为“旧车”申请过本市相关促进汽车消费补贴。

  • 个人用户报废名下沪牌旧车,报废日期应当介于 2022 年 6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之间,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载明的交车时间为准。个人用户转让名下沪牌旧车,转让日期应当介于 2022 年 6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之间,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 个人用户购买新车,购买日期应当介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之间,购买日期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 个人用户购买新车,应当于 2025 年 1 月 31 日前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手续,注册日期以《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自新车注册登记日期起一年内,个人用户不得将新车使用性质变更为营运。

需要注意的是,补贴申请须由个人用户发起。申请人可以通过个人实名账号登录“上海发展改革”等指定平台,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购车补贴申请,签署《补贴申请承诺书》。如果出现新车的个人信息、报废或转让旧车的个人信息不一致、申请人持有的“旧车”未完成注销登记或者转让登记等情况将退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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