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 万粉丝网红直播卖假货:销售额达 67 万元,已被判刑

2024-08-08 09:29IT之家 - 汪淼

IT之家 8 月 8 日消息,据萧山日报 8 月 5 日报道,近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网红主播假冒注册商标案件进行了审理,五名被告人被判刑。其中,一名在短视频平台上拥有高达 300 万粉丝的知名网红主播,因涉案情节严重,被判处了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了解,涉案主播汪某是一家短视频平台上的知名主播,2022 年 11 月的一次直播中,主播汪某结识了自称有仿制克罗心品牌项链渠道的“老粉”徐某,之后出资 11 万元购入了正品克罗心项链作为仿制模板,交由徐某寻找具体的仿制渠道。接着,徐某辗转联系上了齐某、龙某,依照正品项链进行仿制并配有品牌官方特有的“同款”手提袋、包装盒以及鉴定证书等。

2023 年 1 月,主播汪某开始在直播平台上,推广并销售定价为每条 1.65 万元的高端仿冒克罗心项链。仅一个多月的时间内,他们共计仿制了 42 条假冒克罗心项链,其中 41 条已成功售出,累计销售额达到了 67.65 万元。其中,汪某与管某非法牟取了高达 8 万元的利润。

2023 年 4 月,一位女士因购买到疑似“伪冒克罗心项链”而向警方报案,并指控汪某销售克罗心品牌项链的仿制品。随后,该案件经过深入调查,于 2024 年 1 月 24 日被正式移送至法院,提起了公诉。

经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汪某、管某等五人结伙,在未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了与该注册商标完全一致的标识,此行为性质极为恶劣,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照法律规定,最终上述五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九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并处以相应的罚金。

IT之家注:

1、根据我国《刑法》第 213 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规定,如果在网上直播销售的商品存在假冒伪劣等情况,两样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定,购买者可以依照消法第 24 条的规定,要求退货、更换或修理;如果在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即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3、根据我国《商标法》第 60 条第 2 款规定,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可以处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5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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