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指电信网络诈骗,公安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惩戒办法》
IT之家 11 月 26 日消息,据央视新闻今日报道,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有关情况。
据了解,《惩戒办法》是保障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贯彻实施的重要配套文件,将于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郑翔介绍,《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共 18 条,其中,详细列出惩戒对象为:
1、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实施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联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及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 3 张(个)或 3 次或向 3 个对象以上;提供实名核验帮助 3 张(个)或 3 次或向 3 个对象以上;或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账号的单位和个人。
《惩戒办法》明确列出针对哪些人实施惩戒、针对哪些行为实施惩戒,主要目的是为了让社会公众清楚认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行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实现警示教育、预防犯罪的效果。《惩戒办法》还规定,在惩戒期限内,相关行业对被惩戒人员本人的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电话卡的多项功能进行限制,从技术层面严防再犯。
《惩戒办法》规定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措施,惩戒期限为 3 年;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行为的单位、个人或相关组织者,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以及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惩戒期限为 2 年,明确对不同惩戒对象实行不同种类的惩戒,体现过惩相当。
IT之家从报道获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惩戒办法》要求,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信用惩戒措施,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行为。《惩戒办法》提出,要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后,责任主体相关信息将被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我们再通过平台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各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限制性措施,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确保把惩戒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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