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坐网约车受伤,浙江海宁法院判平台赔偿 32 万元
IT之家 3 月 22 日消息,网约车方便了我们的出行,但若在乘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该向司机索赔还是找平台?浙江海宁法院 3 月 20 日公布了一则案例。
IT之家从案例中获悉,2023 年 6 月,刘某通过网约车平台预约下单,乘坐宋某驾驶的网约车出行。行驶途中,因司机宋某操作不当,车辆撞向了路边护栏,造成刘某受伤。经鉴定,刘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治疗结束后,刘某将宋某及运营该网约车平台的某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39 万余元。
被告宋某辩称,自己作为网约车司机,接单是接受平台指派,履行平台与乘客的客运合同,拿到的报酬也是平台结算以后的费用。故被告科技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对刘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科技公司辩称,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企业共同构成了承运人主体,公司作为平台企业,已尽到了人车审核的准入义务,宋某作为事故的实际侵权人,不应规避相应的赔偿责任。
海宁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的请求权基础是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刘某通过电商平台的服务入口匹配至某科技公司经营的网约车平台下单预约车辆,平台将出行信息派送给宋某,由宋某驾驶车辆将刘某送至目的地,相应的运输费支付给科技公司,因此,法院认定科技公司为网约车订单的服务提供者,与刘某之间形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宋某仅为驾驶员,根据平台提供的出行信息运送乘客,与刘某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科技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保证运营安全,现因运送过程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受伤,刘某对此并无过错,故科技公司应当对刘某受伤产生的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科技公司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 32 万余元。
海宁法院称,平台不能“只管派单,不担责任”。网约车平台是运输服务的组织者和承运人,其应承担承运人责任。乘坐网约车出行时,如遇交通事故受伤,要保留好订单截图、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用票据等证据,可依据运输合同关系直接向网约车平台主张权利。
但若司机在驾驶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网约车平台在赔偿乘客后,也有权向司机进行追偿。平台对司机负有审核、管理、监督的义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严把司机准入关和车辆安全关,提升服务质量,以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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