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蒋胜男与乐视花儿影视的约定,乐视花儿影视委托蒋胜男创作的电视剧《芈月传》剧本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归乐视花儿影视享有,而蒋胜男出版、发行的小说部分内容抄袭剧本内容,其行为已构成对电视剧《芈月传》剧本著作权(除署名权)的侵犯。故乐视花儿影视已将小说作者蒋胜男以及小说出版单位浙江文艺出版社,小说销售单位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蒋胜男和浙江文艺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芈月传》小说,并赔偿相关侵权损失;判令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立即停止销售《芈月传》小说。
蒋胜男在未经花儿影视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花儿影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芈月传》电视剧分集大纲、人物小传和剧本作品的内容改编为《芈月传》小说,且抄袭《芈月传》电视剧剧本作品的部分内容,并单独以小说作者的名义许可出版发行小说《芈月传》,在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等地销售。上述行为已严重侵犯了花儿影视公司对《芈月传》电视剧分集大纲、人物小传和剧本作品享有的著作权。蒋胜男和出版公司在侵权行为中获得巨大不当收益亦严重损害了花儿影视公司的合法利益。因此起诉要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销售《芈月传》小说、赔偿损失二千万元并承担相关费用。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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