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我认为,2015年7月,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要求各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并于2015年7月31日前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而在国家严厉打击盗版音乐,推动建立良好音乐版权秩序的环境下,被告依然持续进行音乐的盗版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歌曲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停止通过计算机应用软件“KBOX”向公众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在计算机应用软件“KBOX”首页连续48小时播放侵权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26.4万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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