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日,北京海淀法院发布案件通报,该院审理了国内首例涉“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案系滴滴“网约车”与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网约车”全责。小轿车司机将“网约车”司机、车主、滴滴平台运营者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冯某诉称,2015年9月,马某驾驶小客车与自己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该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马某负全部责任。肇事车主为崔某,肇事车辆在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马某发生事故时,正在通过滴滴司机平台进行运营。因此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险承担赔偿责任,肇事司机马某、车主崔某及滴滴平台运营方小桔科技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106414元,拖车费188元,交通费1268元。
目前,海淀法院对滴滴司机网络平台与滴滴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私家车通过网络平台运输乘客是否属于进行运营,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等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审理,案件结果将在进一步审理后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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