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近日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共70条规定,当中第二条的内容,引起了较多关注和讨论。当中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项有关“适用对象”的界定,也被认为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
对此,微博认证为“职业打假第一人”的职业打假人王海则表明了不同的观点,王海认为,即便职业打假人的动机与正义无关,结果也都是实现正义。科学的制度设计利用趋利避害实现正义,而不考察参与者动机。比如吹哨人制度、赏金猎人制度,无论参与者是否追求正义,都能实现正义之果。
从目前来看,职业打假人在完成打假之后,其获得了多倍赔偿最终成为了自己收入的一部分,盈利属性成为了公众质疑的焦点。学者认为,职业打假人更应该在发现假冒伪劣商品时向工商部门举报,而不能把这个东西作为职业打假人的一个营利渠道,这个就扭曲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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