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公司诉称,其公司是视听节目《中国好声音》(第三季第一、二、三期)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并享有对于侵权行为依法维权的权利。2016年3月,经调查发现,迅雷公司运营的“迅雷”手机客户端未经许可向网友提供《中国好声音》(第三季第一、二、三期)视听节目的在线播放服务,给腾讯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机锋公司运营的机锋市场作为侵权应用的下载提供方,在多次收到腾讯公司投诉函后,仍未做下架处理,造成腾讯公司的进一步扩大。
腾讯公司认为,其为获得节目的合法权利付出了巨大的经济成本,二被告的行为极大的影响了腾讯公司商业运营,已经构成共同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起诉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每期10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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