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消息,根据海淀法院案件快报,王先生是来京务工人员,2015年辞职做起了专职网约车司机。后其在载客运营途中,遭遇李先生驾驶的车辆追尾撞击,造成其所驾车辆损坏。事故经认定,李先生所驾车辆负全部责任。事后李先生承担了王先生的全部修车费,但王先生认为其因车辆修理的五天期间无法正常运营载客,损失了营运收入,故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停运损失3000元。
庭审中,李先生认为王先生驾驶的车辆属于非营运车辆,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故“停运损失”只有“依法运营”的车辆才可以获赔。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网约车营运需具有网约车运输证和网约车驾驶员证,该细则同时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期办理相关手续、证件。而本案中,过渡期已满,王先生所驾车辆的性质仍系非营运车辆,亦没有网约车运输证,且王先生本人也不具备细则中规定的本市网约车驾驶员条件,最后,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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