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为子盟科技公司,他们称“新蒂下午茶体”“新蒂泡芙体”等11种字体是由著作权人王维、闫瑨独立创作,并分别于2013年11月11日和2016年4月13日取得了国家版权局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2016年9月1日,子盟科技公司与上述字体的著作权人和著作权代理人昆明泰克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签订了《新蒂字体授权使用合作协议》及授权书,根据协议的约定,子盟科技公司享有在小米、魅族、oppo、vivo、金立、乐视六个手机平台上将“新蒂下午茶体”“新蒂泡芙体”作为移动设备界面装饰、替换系统字体的唯一发布权,并对上述字体享有修改权和收益权。
被告为汉仪科印公司,该公司被指控在小米、魅族、oppo、vivo、金立、乐视六个手机平台上发布销售名为“汉仪新蒂怦然心动体”“汉仪新蒂冰淇淋之恋”和“天使之吻”三种字体。分别和子盟科技公司的“新蒂下午茶体”“新蒂泡芙体”等字库中相应的字形重合,子盟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在公共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将其在六个手机平台上的“汉仪新蒂怦然心动体”“汉仪新蒂冰淇淋之恋”和“天使之吻”三种侵权字体下架撤回;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万元,赔偿合理支出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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