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条例》规定,本条例实施之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交管部门申请登记。在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发放行驶证、号牌;不在产品目录内的,发放临时标识。对发放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悬挂临时标识后方可上路行驶,并遵守非机动车的通行规则;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条例》将在11月1日起施行。目前,公安交管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过渡期管理及临时标识发放的具体办法,并将按规定予以公布。需要领取临时标识的,自2018年11月1日起,可按照规定申请并到指定地点领取临时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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