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最小出租单位
根据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始设计的卧室或者起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且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禁止出租人、房屋租赁企业将原始设计的卧室或者起居室再次分割搭建后出租。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修缮义务,以及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全市统一的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出租人和承租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依法对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变更或者增减,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更多详情请见:
附件1.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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