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院表示,罗女士的微信言论是否侵犯沈女士的名誉权,应从该微信言论是否构成侮辱或诽谤、沈女士的社会公众评价有无降低,以及罗女士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等方面认定。
法院表示,罗女士的微信朋友圈内容涉及其受到家庭骚扰及其在派出所报警时的陈述,以上内容均附有照片及报警记录和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其次涉案微信言论内容涉及罗女士的丈夫与沈女士之间不正当男女关系,该内容与沈芳、王涛的纠纷案件法院查明的内容相吻合。因此上述言论不存在捏造事实诽谤沈女士的情形。虽然言论中有涉及“小三”等贬义评价,但尚在公众一般的理解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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