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此前曝光有宾馆房间私装摄像头进行偷拍,草案三审稿完善隐私权保护,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生活安宁;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对于隐私权保护,此前的民法典人格权编二审稿规定,“本法所称的隐私,是具有私密性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等”。有的常委委员和专家学者建议,对隐私的定义做进一步研究修改,突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这一特点。有的常委委员和专家学者还提出,应该对宾馆房间私装摄像头进行偷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作出针对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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