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先生诉称,其是《地下城与勇士》被封网络游戏账号的合法使用权人。腾讯公司捏造事实并编造虚假理由声称其在游戏中存在各种各样的作弊行为,单方面连续6次封停原告的涉案账号,累计时间长达一个月,使游戏信用分降至0分,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导致原告在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创伤。
被告腾讯公司辩称,原告提交的证据只针对游戏角色的信用分,论坛版主对其评价也不构成对其本人的影响。名誉权针对的为自然人的社会评价。本案中,无论原告主张的游戏信用或论坛账号权利,都是一种虚拟数据,不会和原告本人相联系,不会受社会公众所知,其起诉名誉权是没有依据的。至于封号问题,是双方服务合同的问题,不应该在本案主张。在排除风险后被告已对涉案账号进行解封。且该行为与原告主张的名誉权侵权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先生与腾讯公司之间系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腾讯公司基于DNF安全公约2.0对涉案账号实施封停,其出发点旨在维护正常游戏秩序,王先生对腾讯公司上述行为持有异议,系双方就其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存在争议,王先生以此主张腾讯公司侵害其名誉权并要求腾讯公司恢复涉案账号游戏信用至封号前状态、清除封号记录,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另,王先生主张腾讯公司在深圳消委会的答复对其进行诽谤,侵害其名誉权,亦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腾讯公司基于日常管理,对被告的账户进行相应的处罚行为,这一处罚措施针对的对象是玩游戏的玩家,并不直接点名原告,相应的处罚措施均在网站内部完成,在互不相识的环境下,阻断了他人对王先生的对应关系的认知,不会造成社会评价的降低,原告据此主张侵犯其名誉权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做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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