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网络主播马某在商场直播与并不知情的田女士搭讪,不过他遭到了对方拒绝。根据马某的说法,自己的直播都是随机采访路人,当时看见田女士一个人晚上还在工作,就想上前去问一下工作是否顺心啊、是否顺利啊等等;但是田女士强烈要求对方不要拍摄,但马某依然原地持续进行直播,并对自己的粉丝称田女士脾气不好。
田女士见马某不肯走开,就走上去抢马某的手机。就这样,两人在争夺手机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些肢体接触,田女士受伤。事发后,她被送去了医院。不幸的是,一个月后田女士流产了。
今年1月,田女士到法院起诉网络主播马某,要求马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总共2万多元。今年6月,法院判决其赔偿田女士误工费、医疗费等合计1万1000余元。对此,马某不服,提起上诉。马某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田女士被推倒在地受伤错误,其次他认为自己拍摄的地点是公共场所,拍到田女士是巧合,一审处理不符合侵权责任法关于过错的规定。
二审开庭过程中,马某称自己当时是在随意拍摄,是田女士自己进入了他所拍摄的视频画面。法院要求马某提供当时的拍摄视频,但是马某并未向法庭提交视频,因此不能对田女士作出行为过度或不当的评价,马某自负不予举证的后果;马某在二审时称其只是拍摄视频不是直播,但是陈述与之前矛盾,法院不采信其二审陈述。
今年7月,二审判决网络主播构成侵权行为,二审维持原判。专家表示,当事人在事先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现自己被拍摄或直播后,有权拒绝并制止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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