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称,近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经合议,裁决如下:1、公司向上海歌斐支付转让价款462270000元;2、公司向上海歌斐支付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的违约金4266884元;3、公司向上海歌斐支付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全部转让价款之日止的违约金;4、公司向上海歌斐支付因上海歌斐主张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共计1479413元;5、冯鑫对上述四项公司应向上海歌斐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案件仲裁费1959615.19元全部由公司和冯鑫承担,公司和冯鑫应直接向2上海歌斐支付上海歌斐为其垫付的仲裁费1959615.19元。
上述裁决各项公司和冯鑫应向上海歌斐支付的款项,公司和冯鑫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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