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号外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号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其系第20158834号“号外”注册商标、第16821594号“号外”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并于2016年5月11日线上推出“号外推广”功能,为用户提供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信息传送等服务。杭州号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号外公司)为北京号外科技有限公司100%控股公司,系全国首家以“号外”为字号的科技公司,并拥有号外网域名。今日头条系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字节跳动公司)旗下的一款资讯推荐引擎产品。北京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为“号外推广”产品服务签约方。2019年9月,原告发现在百度搜索引擎、今日头条网站主页上,输入“号外”“号外推广”“号外今日头条”(以下统称为涉案关键词)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搜索结果置顶位置显示为“今日头条的号外功能怎么使用都有哪些功能?—百度经验”、“头条号‘号外’功能开始测试,除了涨粉还有更多办法找到精准用户”、“1分钟动画带你了解今日头条[号外1功能-腾讯视频”、“让10万+来得更容易些,‘号外’限时优惠活动上线”等等推广链接,以及在今日头条网站主页上点击“号外推广”链接出现用户协议即《“号外”服务协议》,进而申请开通号外推广功能进行付费使用并获得相关收益等等。
原告北京号外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号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涉案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和类似服务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商标,足以造成公众对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产品的混淆。将涉案关键词设置为付费关键词、在网站“号外推广”功能侵犯了涉案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对“号外推广”服务进行排他性推广更构成不正当竞争,利用用户充值的方式及流量和潜在用户增加的方式进行获利,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经济损失。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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