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查看判决书了解到,2018年10月26日,在广州市南沙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小米转委托代理人繆某利使用该公证处计算机登录互联网进行了取证的操作打开阿里巴巴采购批发网网站,输入“东莞市千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搜索,进入该公司主页,购买了该网店5套小米充电器产品,货品总金额90元、运费8元,合计98元。
小米公司随后确认该网店销售的上述商品为假冒,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第“1839626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支出合计人民币1万元。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千秒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害小米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且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放弃答辩和质证。2019年11月25日一审判处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小米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赔偿小米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2万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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