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了解到,该案系国内首例多人在线竞技类游戏(MOBA)短视频侵权案,也是国内认定MOBA类游戏连续画面为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作品(以下简称“类电作品”)的首例判决。
腾讯公司发现,某文化公司在其运营的视频平台游戏专栏下开设《王者荣耀》专区,并在显著位置主动推荐《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同时与数名游戏用户签订《游戏类视频节目合作协议》共享收益。另外,公众可以通过某网络公司运营的“应用助手”APP,下载某视频平台APP。
腾讯公司认为,《王者荣耀》游戏的连续画面构成类电作品,某文化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腾讯公司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腾讯公司亦是《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业务的运营方。某文化公司通过引诱用户上传案涉短视频,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对腾讯公司的短视频市场造成了重大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另外,某网络公司为某视频平台提供分发、下载服务,扩大了侵权行为的影响,构成共同侵权。在接到《律师函》后,某文化公司并未删除案涉短视频。
沟通无果后,腾讯公司将于某文化公司、某网络公司共同起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
对于腾讯公司的起诉,两被告均否认侵权。某文化公司辩称,首先,涉案游戏画面不构成“类电作品”,腾讯公司不享有著作权;其次,即便认为涉案游戏画面构成“类电作品”,其著作权应当归属于创作该短视频的游戏用户;再次,某文化公司的行为不会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失,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此外,涉案短视频构成对原告游戏的合理使用;不仅如此,涉案短视频系由用户自行上传发布,被诉视频平台未实施引诱、怂恿用户等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
某网络公司则认为,其仅为应用商店,只是提供分发服务,与涉案纠纷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者荣耀》作为一款多人在线竞技类游戏,游戏画面丰富多彩,难以穷尽。在游戏中,根据对现有英雄人物的不同选择,会产生上亿种不同的阵容组合。尽管案涉游戏画面在某种意义上难以穷尽,但自该游戏上线运营开始,游戏中潜在的各种画面均可以通过不同用户的不同组队及不同操作方式来显现。这些画面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属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另外,该游戏的场景画面制作精美,人物形象鲜明生动,层次丰富,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这种具备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特征,并可由用户通过游戏引擎调动游戏资源库来呈现相关画面的作品,在整体上宜认定为类电作品。
法院认为,腾讯公司享有《王者荣耀》游戏的著作财产权。游戏用户虽然拥有巨大的发挥空间,但其在操作游戏时,并没有创作意图,而只是通过游戏引擎调动游戏资源库的元素,在游戏创作者设定的逻辑框架内进行。这在本质上是对游戏画面的再现,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劳动。因此,相关游戏用户对此不享有著作权。
法院认为,被告某文化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包含《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的短视频投放于某视频平台上,供不特定人浏览和下载,构成对腾讯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被告某文化公司上传的相关视频数量高达30余万条,几乎呈现了《王者荣耀》游戏的全部内容,不属于合理使用。被告某文化公司在平台界面的显著位置推荐了大量的《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并以主动邀请知名玩家、招募达人团等方式,鼓励、引诱用户大量上传《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且与部分用户签订了《游戏类视频节目合作协议》,在《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下方设有广告位,与游戏用户分工合作,共享收益。由此可见,被告某文化公司对用户上传侵权视频的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
被告某文化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鼓励、引诱和帮助游戏用户在某视频平台上传《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并进行传播,以从中获利。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属于不正当竞争。但是,原告腾讯公司不能据此要求被告某文化公司就同一侵权行为重复承担责任。另外,被告某网络公司仅为某视频平台APP的分发平台,不构成侵权。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文化公司立即停止在某视频平台上传播包含《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的短视频;赔偿原告腾讯公司的经济损失480万元及合理开支16万元;驳回原告腾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与具有较强故事背景和情节设定的角色扮演类游戏(RPG)相比,MOBA类游戏的连续画面具有弱剧情、强交互,且在某种意义上难以穷尽的特点。”主审法官周扬说,“长期以来,业界对MOBA类游戏连续画面的作品类型认定存在争议。该案以裁判方式明确了MOBA类游戏的连续画面可以认定为类电作品,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目前,被告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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