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步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八步区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某贩卖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传播范围、违法所得、一贯表现以及淫秽电子信息、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认定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范,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被告人黄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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