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文末节选如下——
综观全案,本院认为,经营者不得拒绝别人评论,这是言论自由的应有之义。评论方也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这也是言论自由的应有边界。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软媒公司发表的评论依据的论据均系权威媒体的相关报道,没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其仅是针对腾讯公司的经营行为作出了正当性评论,虽然有些用语过于犀利,但仍属于评论的范围,不会误导公众。在信息网络环境下,任何企业的发展和进步,不可能完全无视他人对企业的评论和看法,只要这些批评不具有恶意,没有虚构事实,也未误导社会公众,即使有时候可能过于偏颇或者片面,相关企业也应该听取、分析、吸纳、改进。尤其是知名企业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应具有更强的容忍度和包容度,理性对待正当的评论,不断改进经营方式,这也是这些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唯有如此,才能获得更多社会公众的认可,企业才能在竞争中健康成长,不断壮大。
软媒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30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软媒公司注意到文书的签署日期为2020年5月15日,那天正是IT之家的九周年纪念日。
以上,便是这个案件的经过简述,从案起到案结,感触多多。判决文书的最后那段话,也正是我们的心声:“尤其是知名企业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应具有更强的容忍度和包容度,理性对待正当的评论,不断改进经营方式,这也是这些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唯有如此,才能获得更多社会公众的认可,企业才能在竞争中健康成长,不断壮大。”
昨天有个老读者留言:“感谢IT之家,原来人气的背后还有这些事,我想起了那句话:哪有什么岁月静好,不过是有人在为你负重前行”,于我,真的是酒逢知己的感觉吧,感谢理解。
感谢这个开放进步的伟大时代,感恩九年来所有读者的支持,我们会继续恪守IT之家 “客观、价值、重要”的三个基本内容原则,反思自己的不足之处,君子乾乾,努力不息。
软媒 - 存在,创造价值。
刺客,软媒C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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