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网上开办名为 “比特儿网”的网站,网站性质为虚拟货币比特币 (BTC)交易平台,原告王某在比特儿网注册账号后,开始在该网站进行比特币 (BTC)交易。2015 年 2 月 14 日,原告王某存放于比特儿网的 21.7267 比特币 (BTC)丢失。王某要求网站赔偿丢失的比特币,但被告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只赔偿了王某 2.1212 比特币 (BTC)后,剩余 19.6055 比特币 (BTC)截止 2017 年 7 月 7 日,依然未予以偿还。原告王某认为,被告作为比特儿网的运营者与管理者,应当对原告存放于该网站的比特币尽到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保管义务,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剩余的 19.6055 比特币。
IT之家获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某信息科技公司未签订相关的合同,且王某提交的证据均系打印件,无法提交证据原始载体。王某主张公司返还其 19.6055 比特币,但无法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涉案网站上有比特币减少及具体数额的事实,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原告王某不服本院判决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比特币这种虚拟货币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也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投资者参与该类商品买卖需自担风险。另外,网络合同签署需谨慎,签署网络合同需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并对网络合同注意证据保存,可以采取截图,拍照,录像等方式,诉讼时可以采取证据公证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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