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酷买网(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在天猫、亚马逊等渠道销售耐克公司旗下 “AJ”球鞋的过程中标注 “乔丹”字样,侵害了乔丹公司就 “乔丹”系列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故请求法院判决两案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IT之家获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行为不构成侵权,驳回乔丹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乔丹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中,乔丹公司主张,酷买网公司与亚马逊公司在销售 “AJ”球鞋的过程中使用 “乔丹”字样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将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而酷买网公司与亚马逊公司则主张其在销售耐克 “AJ”球鞋时使用 “乔丹”是基于 “迈克尔 · 乔丹”姓名权的授权,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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