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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商家售假被判赔偿京东百万元违约金

2020-07-27 22:19IT之家(远洋)0评

IT之家 7 月 27 日消息IT之家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官网获悉,近日,原京东商城某商家因出售假冒化妆品被商城下架、撤店,商家将京东商城平台运营商京东公司起诉至法院,后遭后者反诉,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经公开审理,大兴法院依法判决商家赔偿京东公司违约金 100 万元。该案现已生效。

据悉,某商家与京东公司签订在线服务协议,约定其在京东商城开设店铺,出售某知名品牌化妆品。但经京东公司抽检和品牌方鉴定发现,该商家出售的商品系假冒产品。据此,京东公司向商家下发了违约通知确认单,商家未在申诉期内提起申诉。随后,京东公司以该商家销售假冒商品构成严重违规为由,对其店铺进行关店、冻结钱包、扣除 100 积分并要求支付违约金。商家不服京东公司的处罚措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京东公司返还货款、平台使用费、店铺质保金等。京东公司不同意商家的诉讼请求,并以商家出售假冒商品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为由提起反诉,要求商家赔偿违约金共计 200 万元。

法院认为,京东公司系按照约定方式对商家销售的商品进行抽检,并按照相应程序将抽检的商品送至品牌方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作出后,京东公司亦按照程序向商家下发了违约通知单并给予了商家申诉的权利。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予以采信,能够认定商家销售的商品系假冒商品。

就京东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能否获得支持的问题,法院认为,商家与京东公司约定的 “百万违约金”条款应为有效,该违约金条款和 “售假处罚百万”规则,关涉平台、商家和消费者三方之间的关系,系平台履行自律管理权利的体现,与传统意义上的违约金制度存在一定区别。

法院认为,对具有明显恶意的违约行为应当加重违约责任。京东商城是国内知名的零售电商平台,商家在京东商城设立店铺,其目的是可以借助平台已经积累的流量、商誉和口碑,吸引更多消费者,获得更大的利润。那么商家应当在享受这种资源的同时,严格遵守合同和平台规则的约定,诚信经营,维护平台内的消费环境。而本案中,商家的售假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平台规则、法律法规和基本商业伦理的恶意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为此平台需要付出较大的成本。具体而言,从平台治理成本来看,因为商家的违规行为,京东不得不划出专业团队、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商家售假行为的发现、取证、公证、处理和应诉,对消费者的投诉、举报、诉讼予以处理甚至先行高额赔付,这均属于平台治理所产生的成本;从平台的商誉损失等潜在损失来看,大量商家选择在京东商城上经营,涉及商家及消费者众多,交易金额巨大,商家的售假行为不仅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也会扰乱平台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损害平台商誉。平台为管控商家及商品质量,实现自律管理,通过平台规则设定赔付标准,既起到维护网络环境的作用、同时也起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保护平台商誉的作用,其赔付标准具有合理性。

综上,大兴法院一审判定售假商家向京东公司赔付违约金一百万元。

判决作出后,商家与京东公司均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同一审判决所持双方在线服务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具有的不同于普通合同约定的一般违约条款的特殊性,以及对有明显恶意的违约行为应当加重责任等观点,认为京东公司基于管理职责,为维护平台商业信誉、网络购物环境及安全性,保护合法经营商家的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与进驻平台经营的商家,在平等的基础上确定带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应该得到合理保护。最终二审驳回了双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据悉,本案系北京法院首例对商家网上售假判赔百万惩罚性违约金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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