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孙认为这样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而且一般人根本不会注意到具体条款,于是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小黄车仲裁协议无效,因为 ofo 用户押金都是 99 元或 199 元,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并处理案件的最低费用为 6100 元。
IT之家获悉,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机构,且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小孙是自主自愿选择注册成为 ofo 共享单车用户,不存在《仲裁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应认定为有效。
针对小孙对拜克洛克公司在格式合同中未能就该仲裁条款进行显著提示的主张,法院认为,诉讼与仲裁是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各有优劣。与诉讼方式相比,仲裁解决纠纷具有高效快捷,一裁终局的特点,且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承担的责任比例确定最终仲裁费用的分担,也有权要求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因此,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对合同各方主体均是平等的,不能认为是对一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排除。而小孙提出仲裁费用明显高于诉讼费用及维权成本高于商品本身价值的问题,并非约定仲裁管辖所导致的结果。
7 月 23 日,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小孙的申请,申请费 400 元由小孙负担。至此,小孙不仅没退回押金,还“倒亏”了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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