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审)(8 月 26 日宣判)摘录内容如下:
2020 年 2 月 23 日 18 时 56 分许,贺某酒后因生活不如意、无力偿还网贷等个人原因,在其暂住地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 XXX 弄 XXX 号 XXX 室,通过电脑连接公司虚拟专用网络、登录公司服务器后执行删除任务,将微盟服务器内数据全部删除,导致微盟自 2020 年 2 月 23 日 19 时起瘫痪,300 余万用户(其中付费用户 7 万余户)无法正常使用该公司 SaaS 产品,经抢修于 3 月 3 日 9 时恢复运营(故障时间 8 天 14 个小时)。
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造成微盟公司支付恢复数据服务费、商户赔付费及员工加班报酬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2260 余万元。
2020 年 2 月 24 日,贺某在暂住地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贺某违反国家规定,删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贺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贺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0 年 2 月 24 日起至 2026 年 2 月 23 日止。)
二、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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