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桔公司、嘀嘀公司系第 39 类 “运送乘客;运送旅客;交通信息;出租车运输”等服务上第 14229622 号 “滴滴”注册商标的前后专用权人。
被告滴滴打球公司未经许可,在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网站、公司装潢等处大量使用包含 “滴滴” 、“DiDi”文字的 “滴滴打球管家”等标识,并提供高尔夫球、搏击、卡丁车等活动场地预定、教练课程预定及教学预约、文体培训、举办体育赛事等服务。
2016 年 3 月 31 日,被告将企业名称由 “北京颢宸易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 “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两公司主张滴滴打球公司的涉案行为侵犯了第 14229622 号 “滴滴”驰名商标合法权益,故诉至北京知产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停止使用包含 “滴滴”的企业名称,并要求赔偿 300 万元。
法院认为
综合考量第 14229622 号 “滴滴”商标的宣传使用时间、地域影响范围、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和认驰记录等证据,北京知产法院认定第 14229622 号 “滴滴”商标在被诉行为发生时已达到驰名程度,构成已注册驰名商标。
被告在网站、公众号、员工名片等处突出使用包含 “滴滴”或 “DiDi”的标识整体构成对 “滴滴”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上述服务系 “滴滴”商标所有人原告提供或与其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属于 “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侵犯了原告的 “滴滴”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被告在明知涉案 “滴滴”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将企业名称由 “北京颢宸易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 “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进行商业使用,其攀附 “滴滴”品牌知名度的主观恶意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IT之家了解到,最后,北京知产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包含 “滴滴”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 70 万元。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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