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发码行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17 日申请了涉案专利,于 2015 年 8 月 26 日获得授权。
原告主张支付宝公司在包括北京在内的全球推广和运营 “支付宝”,为包括北京在内的全球用户提供扫码服务,该行为侵害了其发明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支付宝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 650 万元。
IT之家了解到,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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