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站认为涉案视频为用户上传,自己没有侵权故意,也未获得收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则认为,涉案作品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只要施以一般注意力,就能够意识到涉案用户传播的视频内容侵权。A 站为网络用户传播涉案作品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侵犯了华视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判决弹幕公司赔偿 6 万元。
IT之家了解到,一审判决后,弹幕公司不服上诉。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院指出,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权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应符合如下要件:网络用户上传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取得权利人许可,其上传行为属于直接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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