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5 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审查认为,阿里集团对 “双十一”商标在 “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对这部分服务上商标的注册应维持;但在 “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多项服务上没有使用,故撤销其余部分服务的商标注册。
京东公司、阿里集团对该复审决定均不服,京东公司不服维持注册部分,阿里集团不服被撤销注册部分,两公司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作决定。
今天下午,两起案件开庭审理,京东公司、阿里集团在两起案件中分别作为原告一方参与诉讼,两案的被告均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复审决定是针对京东公司提出的涉案商标实际使用问题作出的,不涉及商标显著性的争议。经审查,涉案商标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使用,使得相关公众可以通过上述使用知晓促销活动时间,起到了广告宣传、推销的作用。被诉决定的作出于法有据,应予维持。
但京东公司表示,“双十一”是对每年 11 月 11 日购物节的一种习惯性表达,现在不仅是在电商领域,如教育、航空等各行各业在购物节促销活动中也都有使用,全社会共同参与,其应属于公共语言的范畴,不应落入私权垄断的范围。
同时,京东公司指出,阿里集团在举办购物节时,多是与其他商标结合使用,如 “天猫双十一”字样。社会上通用的使用方式,也多是在 “双十一”前添加企业名称或商标,以区分不同企业的购物促销活动。其认为,这种使用的实质,是在使用 “天猫”商标而非 “双十一”商标。
另外,注册商标是以全文字形式的 “双十一”,但阿里集团在使用中多采用 “双 11”、“11.11”等表现形式,这不应认定为对涉案商标的使用,在 2015 年至 2018 年间,阿里集团对涉案商标并未进行商标性使用,故应依法予以撤销。
阿里集团主张,其是 “双十一”购物节的创始方,2009 年,阿里集团首次将 “双十一”运用于线上促销活动中,于 2011 年申请商标注册并获批。每年的促销活动期间,在广告宣传、商家促销协议、店铺装饰等环节,阿里集团都会将 “双十一”字样应用于参与促销活动的产品中,使得消费者能够区分服务来源,识别促销商品。
对于 “双十一”商标,阿里集团表示,其持续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智力投入,每年的推广营销费用巨大,这才让购物节具有了如此大的影响力。至于商标的具体使用形态,不论文字还是数字,其呼叫和含义没有区别,公司会在不同场景中运用不同方式进行设计,以体现美感、提升宣传效果。
阿里集团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决定中维持涉案商标注册的部分,而针对被撤销的部分,阿里集团提交了多份推广协议、营销活动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也在 “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服务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商标性使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解释称,在 “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服务上的使用,指的是针对工商企业提供的商业信息服务,而阿里集团提交的证据均是向消费者进行推广,并且没有从中获得对价,这与商标类目的要求不符,被诉决定撤销此部分服务的商标注册应予维持。
两案均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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