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对品牌单车 App 进行反编译、对 App 传输的数据包进行抓取、破解获得的数据编写规则及通讯端口等信息,再通过虚拟服务器发送至品牌单车服务器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主犯李某梁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撤销其原有缓刑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法庭采纳检察官从业禁止建议,禁止被告人李某梁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职业。
被告人吴某、张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到四年不等;被告人何某伟、丁某胜、黄某根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被告单位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处理、传输的数据进行修改、增加,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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