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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起诉“5G 芝麻”云游戏平台侵权,获赔 88 万元

2021-12-21 13:31IT之家(潇公子)28评

IT之家 12 月 21 日消息,据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腾讯诉“5G 芝麻”云游戏平台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了!

腾讯公司经授权取得《英雄联盟》《QQ 飞车》《逆战》《地下城与勇士》《穿越火线》(简称案涉网络游戏)等知名游戏软件及全部游戏内元素的著作权。同时,腾讯公司也在开展 START 云游戏等云游戏平台业务。

腾讯公司认为祺韵公司在“5G 芝麻”云游戏平台未经其授权预装案涉网络游戏,供用户在该平台上操作;利用上述游戏的知名度和吸引力来夺取本应属于腾讯公司的用户和流量、云游戏平台市场份额,分别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同时,优视公司提供“5G 芝麻”云游戏平台的下载和分发服务,对祺韵公司的侵权提供帮助,构成共同侵权。故腾讯公司将祺韵公司和优视公司诉至法院。

腾讯公司诉请

祺韵公司停止在“5G 芝麻”云游戏平台传播腾讯公司的案涉网络游戏;

优视公司停止在 PP 助手平台提供“5G 芝麻”App 的分发与下载服务;

祺韵公司、优视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通过传播案涉网络游戏宣传推广“5G 芝麻”云游戏平台,删除该平台上关于案涉网络游戏的用户账号、密码信息和运行数据,停止妨碍和干扰案涉网络游戏正常运行的行为;

祺韵公司、优视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920 万元;

祺韵公司、优视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祺韵公司辩称

一、祺韵公司预装的软件来源于腾讯公司公开免费的下载渠道,预装的目的在于帮助用户解决硬件技术限制,该使用方法未超出腾讯公司的授权范围,属于合理使用,未侵犯腾讯公司的著作权。

二、祺韵公司作为网络信息技术服务提供者,仅为用户提供“云电脑”的技术服务。

在提供“云电脑”服务过程中,除为即时演算传输的需要,祺韵公司不会收集、截取、修改、储存用户的数据,并未以任何方式代替腾讯公司向用户提供与游戏相关的运营服务,更未分流腾讯公司的游戏用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优视公司辩称

本公司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链接等中立的网络服务或相关中立的技术支持服务,开发者可自主发布、运营、推广其应用等,其不进行人工干预、排名、编辑等,发现问题后也及时下架了“5G 芝麻”云游戏平台,因此并未侵权。

争 议 焦 点 

一、腾讯公司是否有权主张案涉网络游戏的著作财产权;

二、祺韵公司和优视公司是否侵犯腾讯公司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

三、祺韵公司和优视公司是否构成对腾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四、如侵权,祺韵公司和优视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裁 判 结 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

一、祺韵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腾讯公司的经济损失 800000 元及维权合理开支 80000 元;

二、驳回腾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 判 理 由  

1 腾讯公司有权主张案涉网络游戏的著作财产权

案涉网络游戏是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在静态上表现为游戏软件,在动态上则以游戏规则为核心,将目标的达成作为游戏规则设计和游戏参与的导向,通过叙事、美术和音乐等综合性制作,在玩家的参与下呈现出丰富多彩的画面,表达了创作者的思想和情感,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思想与情感的表达范畴,具有独创性,并具有可复制性,符合作品构成要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腾讯公司在授权期限内,享有该游戏整体及其游戏元素所含著作权的使用许可,能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2 祺韵公司侵害腾讯公司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祺韵公司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在网络上下载案涉五款网络游戏软件并上传到“5G 芝麻”云游戏平台,以云计算为基础,通过交互性的在线视频流,使游戏在云端服务器上运行,并将渲染完毕后的游戏画面或指令压缩后通过网络传送给用户,致使社会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上获得并运行案涉五款网络游戏,侵犯了腾讯公司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于该行为不属于行使复制权的行为,故对腾讯公司侵犯复制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祺韵公司提出的合理使用抗辩。法院认为,由于《腾讯游戏用户协议》规定仅可为非商业目的使用包括接收和下载在内的腾讯游戏服务,尽管祺韵公司声称其未向用户收取相关费用,但是其已为商业运行进行了相关设计,系为商业目的使用,超出了腾讯公司的授权许可范围。而且,祺韵公司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任何一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因此,祺韵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

3 祺韵公司不构成对腾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分析如下:

一、祺韵公司是否实施了与腾讯公司的混淆行为。

腾讯公司主张案涉网络游戏在祺韵公司的云游戏平台上运行,有可能造成用户认为祺韵公司得到其授权,与腾讯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由于该行为已被法院认定构成对腾讯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相关权益已在著作权法范畴内进行救济,故腾讯公司要求祺韵公司就同一侵权行为重复承担责任,于法无据。

二、祺韵公司是否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了破坏腾讯公司合法提供的网络游戏正常运行的行为。

腾讯公司主张祺韵公司针对案涉五款网络游戏,分别推出了“跑跑卡丁车手游”“逆战加速器”“DNF 金币”和“DNF 加速器”等游戏外功能,且限定游戏用户体验时间、限定登录画质,影响了游戏的正常运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

法院认为,云游戏平台是随着 5G 技术发展产生的新的游戏传播方式,在游戏的传播过程中,云游戏平台的经营者为了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必然会围绕游戏运行推出相关的商业措施。这些商业措施是否妨碍、破坏了腾讯公司网络游戏的正常运行,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应当由腾讯公司举证。但是,腾讯公司对会造成用户游戏体验感的下降,及增加协助用户进行游戏账号验证和解除冻结等成本的主张,仅有其单方陈述而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无法证明造成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损害结果。因此对于腾讯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祺韵公司关联腾讯公司游戏用户账号及个人信息并存储游戏数据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腾讯公司主张,按照“5G 芝麻”云游戏平台的相关页面指示,游戏用户可选择将其游戏账号自动关联至平台账号进行自动登录等;“5G 芝麻”云游戏平台会采集用户的个人历史游戏信息,记录用户在该平台上启动的游戏并保存游戏数据,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系该法的一般条款,适用一般条款应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一是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

二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受到了实际损害;

三是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者可责性。

首先,关于账号信息的获取以及相关数据的存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故符合第一个要件。

其次,关于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实际损害的问题。无论是用户的账号信息还是其游戏过程中所产生的数据,本质上都属于数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然而,对于腾讯公司主张的案涉数据应当如何保护,尚未有法律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分析。

本案中,腾讯公司收集的游戏用户的账号信息及参与游戏的相关数据,均属于原始数据。祺韵公司收集这些原始数据的行为,不构成对腾讯公司合法权益的损害。

第一,在这些数据形成过程中,用户起主导作用,案涉数据是用户使用腾讯公司服务时附随而生的。

《腾讯游戏用户协议》第 3.1 条载明用户同意并授权腾讯公司收集用户包括实名注册信息和用户游戏账号下的游戏数据等信息。由此可见,腾讯公司对于游戏用户数据的收集,是基于用户授权;

第二,腾讯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享有对游戏用户数据收集的专有权利。

祺韵公司运营的“5G 芝麻”云游戏平台在收集游戏用户的账号及游戏相关数据时,亦获得了游戏用户的授权,且没有破坏腾讯公司的技术保护措施,并非违法取得;

第三,腾讯公司未举证证明祺韵公司收集游戏用户相关数据的行为,妨碍了其对游戏用户数据的收集和使用,或者影响案涉网络游戏的正常运行。

相反,祺韵公司提供的 5G 云游戏服务未切断用户与腾讯公司之间的关系,游戏用户通过“5G 芝麻”云游戏平台对游戏进行实时操作时,仍然是登录游戏客户端而与腾讯公司发生直接的关系,未使腾讯公司损失游戏用户的任何数据。

综上,祺韵公司收集腾讯公司游戏用户账号信息并存储游戏数据的行为,不构成对腾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对于腾讯公司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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