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2 月 12 日消息,近日嘉兴南湖法院公众号公布了一则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该院日前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陈某等 5 人有期徒刑 3 年 3 个月至 1 年 2 个月,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计 37 万元。
2019 年 5 月至 2021 年 4 月,林某(另案处理)在广东省深圳市租赁多处办公室作为经营场所,并在未取得苹果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从他人处大量收购更换过后盖、屏幕、电池等假冒“苹果”等注册商标配件的翻新苹果手机。林某先后雇佣陈某、潘某、江某等人,对该部分翻新苹果手机进行查验、填装充电器等配件,再使用假冒“苹果”等注册商标的纸盒重新包装后,通过多家淘宝店以“正品、全新苹果手机”的名义,同时低于正品的价格对外销售牟利。
在林某的统筹下,陈某担任主管,负责店铺运营、人员管理等工作;潘某从事联系配件供应、包装等工作;江某、韩某从事客服、处理买家维权事宜;黄某从事包装、售后等工作。直至案发,陈某、潘某、江某等人售卖的假冒苹果 XR、X、XS 等系列手机共计销售金额 1.16 亿余元。
南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等 5 人受人雇佣,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综合陈某等 5 人的犯罪事实、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从犯、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陈某等 5 人有期徒刑 3 年 3 个月至 1 年 2 个月的不等刑期,部分适用缓刑,且各处罚金,共计 37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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