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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保委:厂商不能用权限对其他渠道软件进行不合理限制,消费者有知情权

2024-08-22 23:03IT之家(归泷(实习))79评

IT之家 8 月 22 日消息,上海市消保委今日发文针对手机厂商拦截第三方应用下载现象进行呼吁,公平竞争待维护消费者权益需保障

当前我国智能手机使用占比最高的是安卓系统,该系统的应用软件下载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手机品牌自带的应用商店,二是第三方应用商店,如豌豆荚、360 手机助手、腾讯应用宝、百度手机助手等。

图源 Pixabay

许多消费者在日常使用第三方应用商店下载安装 App 时都有遇到过:频繁弹出允许安装窗口或风险提示长时间风险检测,并跳转推荐的类似应用,以及安全模式下要求用户授权或密码验证等场景。

IT之家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会观点如下:

手机根权限不应作为竞争的技术手段

从技术本身来看,系统根权限可以对手机系统文件或者设置执行读写、修改等操作,也被称为超级用户权限,是影响手机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因素。

因此,根权限不能随意向第三方开放本身没有问题,但与此同时,作为系统提供者的厂商不能利用手中的“root 权限”对来源于其他渠道的软件进行不合理限制,从而将其“武器化”作为一种竞争手段使用。

如果将该权限作为竞争手段使用,不仅会阻碍应用软件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技术发展,最终也将妨碍消费者多样化的选择需求,影响消费体验。

竞争行为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看,应用软件下载使用本质上是一种服务消费。手机厂商与第三方应用商同为服务提供者,双方在市场中的地位应当是平等的,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也应当相同。

也就是说,出于对消费者信息安全考虑,给出安全提示以降低风险的行为本身是合理的,但提示本身不应反复出现或无法绕过,从而避免此种竞争行为事实上成为手机厂商利用自身技术优势为其他经营者提供服务设置障碍,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这种提示对其他竞争者提供服务已经起到了一定的拦截或阻碍作用,就好比餐厅老板在他人饭店门口安装通行闸机一样,显然与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原则相背离。

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当得到充分行使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手机应用软件下载的安全提示信息判断标准通常不会明确告知。消费者无法得知此类提示信息是基于技术安全性检测后给出的,还是仅仅通过识别下载来源而发出的针对非品牌应用商店软件的统一提示。

因此,消费者无法客观判断第三方应用软件安全性的真实情况,最终可能不得不放弃第三方渠道。事实上,消费者有权知晓其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明确赋予消费者的法定知情权。

此外,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接收服务,限制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标准不明的安全提示变相传达了“其他渠道的手机应用软件存在安全风险”的信息,可能误导或影响消费者的选择,使《消法》和《实施条例》所赋予的选择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会呼吁有关部门进一步关注当前应用软件下载中的种种现象和问题,明确 App 安全审查责任主体,为消费者带来更有获得感、满足感、幸福感的消费环境和消费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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